何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不告知?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3-03 09:52) 点击:215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可以免除: 1、如果加以告知可能给患者本人导致不良影响,可不必可不必向患者本人说明,但此时应该向家属说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何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同意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人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有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3、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如法律规定的结核病防治、性病治疗、预防接种等强者治疗措施。 4、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定危险,如感冒药服用后嗜睡等副作用。 5、由于患者的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应其难以预料,所以不必告知。如患者对无过敏实验要求或未注明、报道有过敏副作用的药物过敏,发生过敏反应,即属于患者体质特殊,事先无法预料,自不必告知。 6、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7、患者明确表示无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如果患者出于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信赖,明确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表示无需告知,即放弃同意权的行驶,此时应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时应尽量最大的注意义务而无须向患者说明其具体医疗行为。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