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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后家属将其尸体交由医院处理,后续索赔丧葬费是否应得支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3-03 09:52)    点击:127

观点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了丧葬费作为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标准。

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侵权赔偿法定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丧葬费作为侵权法定赔偿项目,不管死者家属如何处理死者的丧葬事宜,乃家属自愿处分的行为,不能因家属简要处理或不处理就剥夺家属依法按法定赔偿项目索赔的权利,理应得到支持。

观点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以被侵权人存在损失为前提。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并未处理丧葬事宜,也就并未因此产生相应损失,对此,丧葬费的索赔不应得到支持,虽丧葬费作为法定赔偿项目,但也应建立在发生丧葬事宜产生财产损失为前提,以避免被侵权人因此获益,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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