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又能否自己保管病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3-03 09:53) 点击:277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嘱单医、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由此可见,患者可以复印后复制病历资料属于客观性病历资料。当患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不管医患双方之间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均应该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规定时限完成病例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或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为了保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时候,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都应有人在场,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经双方核对无误,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的每一页上都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患者的要求,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患者能否自己保管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有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由此可见,没有在医疗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患者,保管其门(急)诊病历。除这种情形外,患者不能自己保管病历。 病历的严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住院医师收治一名患者,按要求应当仔细询问患者所有的不适症状,全面采集病史,再通过全身查体,重点检查,分析判断患者可能患何种疾病及可能的鉴别诊断。在两小时内作出初步诊断,提出初步治疗计划,下达医嘱并填写相关检查的申请单。还要在24小时内提请上级(主治)医师间诊患者,按照主治医师查房指示,完善医嘱和检查。3日内主任(或主治医师)必须查房,除疑难复杂并例外,必须给患者确诊。伴随着对这位患者的“三级查诊”,住院医师要完成患者的入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主治医师查房记录、主任查房记录等一系列文字工作,还要填写各种检查、化验申请单,对诊断不明确的的还要制定下一步的诊疗计划等等。因此,对大部分病历资料都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