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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损害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3-03 09:59)    点击:233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行医者)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规范或诊疗常规的行为。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由设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过错的行为导致病人身体健康损害或产生了不利于康复的事实,比如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以及相对诊疗前有所恶化,未及时治愈等,同时还包括对患者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犯,例如因为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住院时间延长,或者需要再次手术治疗等。

医疗损害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人身侵权行为,主要涉及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身体权、财产权以及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等。医疗损害案件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目前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解决。

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是指法医学司法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通过审查病历、辅助检查结果、尸体解剖结果等相关资料,对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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